今年9月3日下午4点,山西来京打工者王原西(化名)骑自行车去某地送电话卡,由南往北正常行驶到朝阳区东三环辅路双井桥北人行过街桥下。一辆黄色夏利正好从三环东一小胡同右拐到主路,并将王原西撞倒,王往左倒在了机动车道上。随后,一辆行驶中的730路公交车右后轮轧过其头部,造成王原西当场死亡。
事故后,朝阳交通支队对事故各方进行了询问,发现夏利司机倪某所持的驾驶证是伪造的,而且,倪某在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认定夏利司机倪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王原西与公交车司机马某无责。
焦点之一
公交车方该不该赔
据死者王原西的亲属梁先生说:事故发生后,经交管部门调解,730路公交车司机曾经分两次拿出10000元钱。之后,死者王原西的父亲多次找730路公交车所属单位北京巴士股份公司索赔,都遭到了拒绝。
梁先生说,巴士公司的态度一直都非常强硬。最后一次找其索赔时,负责人说,之前赔偿给死者父亲的10000元钱不是公司给死者家属,而是司机本人拿出来的。现在,司机觉得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还想把钱要回去。
王原西的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只知道如果不是巴士公司的730路公交车又轧过儿子的头,儿子也许就不会死,所以才一直找巴士公司索赔。这次一听单位这么说,也就再不敢去了。
前天上午,记者致电北京巴士公司。该公司党委工作部一位自称姓李的先生告诉记者,他们长期以来的赔偿原则都是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为依据。既然交管部门认定当时的730路公交车无责,那么他们自然也就不用赔偿。
律师观点
孙勇:
巴士公司难辞其咎
记者就梁先生与巴士公司的说法咨询了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孙律师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民事赔偿与事故分责已经不再完全对等了。孙律师的观点是:驾驶730路公交车的司机与巴士公司都该承担赔偿责任。
孙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他认为,这个事件中,730路公交车虽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无责,但其行为已经与夏利车的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即导致王原西死亡,所以730路司机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解释》第八条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所以730路公交车所属单位北京市巴士股份公司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进:巴士公司不该赔偿
对于巴士公司到底该不该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问题,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进律师说,巴士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说,民事侵权要依“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即按照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巴士公司既然在事故中无责任,也就不用对死者亲属进行赔偿。
李律师强调,巴士公司在本次事件中是无侵权行为的,相反,死者由于夏利车的撞击倒在了730路车的车轮下,公交车当时根本没有能力躲避。所以,巴士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之二
谁最有权私了后事
死者亲属梁先生说,事故发生后,经过交管部门调解,夏利司机与死者父亲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规定倪某赔偿14万元。当天,倪某将10万元交给了死者的父亲,双方协商其余4万元于今年11月15日前付清。
然而,据梁先生说,事故发生后,死者的妻子、父母等人一直在协商赔偿事宜,但真正签订赔偿调解书之时,死者妻子并不知情。后来又因种种原因,死者的妻子和两个孩子也没有拿到这笔赔偿金。于是,死者妻子和孩子也要将夏利司机倪某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在当初死者父亲与夏利司机签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记者看到,死者父亲与倪某约定,由倪某赔偿王原西“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整”。并规定倪某于2004年10月13日先期赔偿10万元,其余4万元赔偿金于2004年11月15日前付清。那么,死者父亲既然已经签订了有关的赔偿协议,作为配偶和孩子还有没有权利要求肇事司机重新赔偿呢?
死者妻子和孩子的代理律师孙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本次事件中,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孩子。而被扶养人是死者的两个孩子,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他们的母亲。因此,作为赔偿权利人之一,死者的父亲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得到自己应得的赔偿,例如死亡赔偿金等。但是,在没有得到死者妻子和孩子授权的情况下,他无权向肇事司机索要原本属于两个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因此,他认为,夏利司机倪某还应该对死者的妻子与孩子重新赔偿。
家中情况
连丧两子家境堪忧
梁先生说:半年之间,王家的两个儿子先后离开了人世。3月份,王家的二儿子在河北出事故死亡。半年以后,大儿子王原西也因车祸离开了人世。家中两个顶梁柱先后垮下,给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打击。据梁先生介绍,先后两起事故王家都是无责受害者,而且至今二儿子的事故也还没有处理完。王原西全家都是农民,指望着几亩田地谋生,父母已经年迈,两个孩子一个7岁一个9岁,也都未成年,所以,事故后的赔偿对王家人来说至关重要。
律师点评
吴子君:
死者父亲无权私了
巴士公司有责赔偿
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新达律师事务所的吴子君律师。
吴律师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和事后的赔偿是两个问题,应该分开来看。简单来说,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是两码事。730路公交车在事故中虽然没有责任,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其所属单位北京巴士公司还是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
另外,有关夏利司机还该不该再对死者妻子和孩子进行赔偿的问题上,吴律师说,死者的父亲根本没有与夏利司机签订调解书的权利,所以,他们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
吴律师说:从亲等关系来看,夫妻之间的距离是最近的。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应是第一赔偿权利人,在无子女和配偶的情况下,父母才是第一位。所以,在没有得到死者配偶授权的情况下,父亲无权和对方签订任何赔偿协议,由此可以得出原协议无效的结论。因此,目前,死者妻子和子女可以将巴士公司和夏利司机共同列为被告,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进:
私了协议应该有效
妻儿仍可继续索赔
对死者父亲有无签订赔偿协议权利的问题,李进律师也提出了不同观点。他说,死亡赔偿金应该由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得到。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因此也可以索赔死亡赔偿金。但是,在未得到死者妻子和孩子授权的情况下,死者父亲已经代表了所有继承人以及被扶养人签订赔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被代理人在事后是否认可此协议。如认可,可向死者父亲索要应得的继承份额及抚养费。如不认可,则该调解协议无效,死者父亲应返还因协议所得的14万元。作为死者继承人和被扶养人,可向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索应得的赔偿金。
李律师还说,另外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其他继承人和被扶养人对协议是否认可,还要看14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受害者所有应得赔偿的总和。如未达到,则死者亲属可以继续索要赔偿,如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则死者亲属不能再主张向夏利方索赔。
最新进展
死者妻儿已递交诉状
昨天下午,记者从王家代理律师孙勇处了解到,他们已经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巴士股份公司和夏利司机另行赔偿事故带来的各项损失共计96550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