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生于1968年生,汉族,住长沙市******,身份证号6121011******,事故车辆宗申二轮摩托车车主。
被申请人:李四,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长沙******。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作出的雨花交肇[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2、依法认定李四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 、基本事实
其基本事实是,2012年1月11日14时许,张三驾驶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民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马路口左拐弯进入人行道时被李四驾驶的陕E24156号解放牌卡车撞倒,并向前拥了三米,卡车在撞倒张三前因刹车产生刹车印7米。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在未与申请人进行谈话就做出了渭临交肇[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应认定无效。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张三一直未清醒,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在未与申请人进行谈话了解事情经过,就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由,做出了雨花交肇[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违法,应认定无效。
三、被申请人李四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申请人李四驾驶的湘A5831号解放牌卡车在丁字路口撞倒张三前因刹车产生刹车印7米,足以证明其在路口的车速明显超速。其将张三驾驶的沿民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二马路口左拐弯已经进入人行道的宗申牌二轮摩托车连人一起撞倒。很明显是对事故处理不当。
综上所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作出的渭临交肇[2013]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这样的认定和处理,我实在无法接受,更无能力承担。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该事故的全貌。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该事故做一个合理、公正、公平的认定。
此致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张三
二〇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