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公司所有的轿车与朱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小轿车将朱某撞伤。送往医院治疗133天,出院时被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昏迷、硬脑膜下积液、肋骨骨折,前前后后花去医疗费12余万元。
经过交警大队认定,张某与朱某各负一半责任。经过司法鉴定所评定,朱某为一级伤残,如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张某是另外一方被告公司员工,驾驶车辆系公司车辆,该公司为车辆所有人,应负相应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为本案的肇事车辆承担了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依据相关规定,其应对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在较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被保险人即该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因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护理费、后续药品及工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1项费用共计88余万。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3767.9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伤残金11万元,共计12万元;余额的百分之五十为38余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由被告某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限额内对某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