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
一种做法是,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事故第三者损失时,先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费用,最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以赔偿的,因第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判由其他责任人承担。
另一种做法,则从保护受害者、被保险人角度出发,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告诉记者,交强险与第三者险的赔偿项目并不一致,为避免司法混乱,法律应明确交强险应赔偿的项目,在第三者险中不赔偿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