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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道路运输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4-05-06 19:2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是指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被挂靠方上交管理费的行为。以挂靠方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即为挂靠人自己出资购买机动车,将该车挂靠于具有运输经营权的被挂靠企业,由被挂靠企业代办各种法律手续,使其能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而挂靠人则需向被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用。

      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当今社会的部分地区是比较常见的,同时存有较多弊端。挂靠经营的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将流于形式,不仅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管理,还有国家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使得国家的经营许可无法发挥作用,挂靠人疏于管理容易存有安全隐患。再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的资力往往较弱,无法对受害人及时充分的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权益受损。

      司法解释明确了挂靠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且以连带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首先是立法精神的体现,注重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让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能够及时充分的获得赔偿。其次挂靠人是挂靠于有经营许可的企业,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无论是乘坐挂靠人车辆的乘客或是与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都是基于对其经营资质能力或是安全条件的信赖而与其进行交易,即他们的这种信赖是针对具有经营许可的被挂靠人的。其次是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了管理费用,符合开启、从事某种危险活动即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取利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若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人不承担或承担较少责任的话,将会滋生这种破坏运输管理秩序的挂靠行为,且被挂靠人更会疏于管理挂靠人。

      因此,挂靠形式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切实的保护受害人利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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