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按照现行的法律,应当对非机动车方是有利的,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没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了在没有新的证据情况下,推定机动车方权责的归责原则,但是,并非交通事故无法认定就一定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因此,对于非机动车方,在庭审中,仍然要根据现有的材料支出对方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地方,比如根据当事人陈述笔录,现场勘测图等,或者如果有证据的话,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相对较重。机动车方必须提供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证据,应当主要从“新的证据”入手,比如事故现场如果有录像资料的, 应当申请调取录像资料或申请新的证人作证等。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 《道路事故程序处理规定》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