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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免责规定问题
2014-05-14 18:51:05

    由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国家为了有效的保护第三者即受害者的利益才设立的此险种。同时也是为机动车所有权人分担风险的。所以,我认为,除非因第三者故意所致,是不应该有免责条款的。

  可是,国务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却规定了免责条款,与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不一致,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国家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相抵触。迟早会纠正的。

  希望大家遇到此类情况时要据理力争,说服法院尽力保护无辜的、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例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对造成伤亡、伤残也不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这里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是指造成伤亡、伤残的赔偿金。

  显然,对这两个不同规定的理解产生了争议。免赔的情况如下三种: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我对此有不同看法。因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保护第三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也不是保护司机(被保险人)的利益。司机无证驾驶和醉酒与受害人有什么关系?司机的过错为什么让无辜的第三者-受害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条例与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相抵触,不合法、不合情、也不合理。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所以,我认为既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对造成的伤亡、伤残”,也应该在11万元范围内赔偿。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理由同上】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理由同上】

  这里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和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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