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险的种类:目前,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种类范围,俗称机动车“全险”或者“全保”。包括:
1、机动车车损保险;
2、机动车被盗、抢保险;
3、机动车玻璃保险;
4、机动车划痕保险
5、机动车司机及车上乘人保险;
6、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具体数额,不像“交强险”那样是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商业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和具体数额,基本上是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不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和具体数额。
例如: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数额可以是五万元、十万元、二十万元、三十万元等。都是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合同上约定好的。具体到某一个交通事故,根据第三者损失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确定。只能少,不能多。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属于《保险法》第51条规定必要的、合理费用的范围。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标的的价值根据《保险法》第40条规定,既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