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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乘客在公交车(含出租车)上,因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诉讼处理。
2014-05-14 19:01:47

首先得明确这种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而是运送原因以外的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诉讼到法院的,应以客运合同纠纷立案处理。
其次,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在审理中认真审查承运人是否具有三种可以免责的情况:一是是否为不可抗力;二是是否为乘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三是是否为乘客自身的健康原因所造成伤亡。
 
再次是只要是不存在前述的三种情况,而是来自于犯罪侵害所致,应明确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不是承运人的义务,而是国家的公义务,不应将属国家的公义务转嫁到承运人身上,反之就不公平合理。
 
总之,在审理这种类型的纠纷中(运输合同),承运人只负有将旅客完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这里的安全反仅承运人不得因其自身的运送行为而使乘客的人身财产处于危险的境地或受到实际损害。如果是运送原因以外的行为造成的乘客人身财产损害的,笔者认为承运人将不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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