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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灯异常导致交通事故 司机起诉交通委
2014-05-28 20:21:50

 

近年来,由于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在法院中如何对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问题,长期争执不下。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发挥不好,极易引起当事人诉累,引起群众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这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稳定的大局,也损害了法院系统在群众中的形象。如何正确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残疾、死亡适用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作为法院系统的法官就必须有正确的认识,笔者根据多年来的经验现结合案例,谈谈对交通事故中的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看法。
案例:2011年10月24日19时09分,被告江某某驾驶京某某号轿车沿新永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盐城市殡仪馆门前路段时,撞倒同向步行的周某某,至周某某当场死亡。后经交公安局交巡部门认定为被告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的基本事实。
    经原告方向法庭提供了主要证据为,死者周某某的居住在农村的身份证复印件; 80年代登记表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和子女关系事实和死者周某某67年婚进职业原某某镇上班工作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死者周某某死亡前在某厂工作以及居住在城镇的事实。由村委员会和某某镇国土所联合出据的证明死者夫妻有田地在2008年被盐城市殡仪馆征用的事实;但未能证明死者的田地全部被征用的事实。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主要证据为,某某镇财政所2011年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一份,证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户主是死者周某某的丈夫吴某某,且还有大部分土地承包的事实(征用的土地为小部分,还在大部分土地仍然在种植)。
    针对以上基本事实和证据,笔者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死者周某某生前居住在城镇的证据。根据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以及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中法委2007)1号会议纪要的规定:“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死者生前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规定,死者生前也只是盐城市亭湖区某某镇某某村的一般农民而已。对于田地的部分征收问题,原告举证了少部分田地被征收,即使成立,也应认定为家庭共同田地的征用,但还有大部分田地存在(有某某镇财政所出具的2011年补资金分配明细表为佐证),足以供家庭的生活来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为农村的,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应着重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考虑。本案中,死者生前居住在农村,其原有土地部分国家征用,还存在大部分土地,不能称失地农民,也未被纳入农转非的安置范围。何为失地农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失地农民应为:“以农业合作社(村民小组、生产队)为单位,经核查扣除村民宅基地、农村集体二、三产业建设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后,经区国土资源局确权认定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为国有用地而撤销建制和尚未撤销建制并部分办理或未办理农转非人员的农民,即为失地农民”。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而本案中,目前原告所在的村组在土地被征收后,还存在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为0.69亩多。远远大于失地的界定0.1亩的标准。因此,不应认定为失地农民。还应认定为死者经常居住地为农村,生前主要生活来源是大部分田地,是农业户口的性质。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报2011年2月18日第3版规定,交通事故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失地的原因,受害人住所地是否纳入城镇规划范围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因国家征收而失去耕地,户籍为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举证受害人的住所地已纳入或者应当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只是户籍未转为非农村户口的,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予以支持,受害人住所地不符合应纳入城镇规划条件的,赔偿权利人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不予支持。现笔者根据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为农村的,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问题作一总结,1、看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收入均来自城市,才能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费用。对其理解为,“受害人受害时是居住在城镇并且其收入来自于非农业收入,二者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项就不能认定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费用”;2、看受害人失地情况和受害人住所地纳入城镇规划范围,来确定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费用。对其理解为,“受害人失地是失去全部耕地而不是部分耕地和受害人住所地已纳入或者应当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对“应当纳入”的理解,应为政府有其规划意向进行了宣传并有会议纪要等把此地纳入城镇规划范围,二者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项就不能认定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才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本案中,1、死者周某某居住在农村,即使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也不能认定为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根据受害人失地和受害人住所地是否纳入城镇规划范围来确定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只是一小部分失地,其生活来源还是以大部分田地,况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纳入城镇规划范围。因此,死者周某某应为农村居民,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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