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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赔偿?
2014-06-06 16:18: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为:

  1、帮工人是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2、帮工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1)如果交通事故不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注意:被帮工人除对第三人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6、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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