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医鉴定
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广义的法医学鉴定,是指运用法医学理论和技术解决有关人身伤亡等法律问题的一整套鉴定体系;狭义的法医学鉴定,通常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也即法医学鉴定人受指派或者接收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作出的科学结论。法医学鉴定是一种法律证据,是在案件中遇到有关医学问题时,查明全部案情必不可少的客观依据。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方面的有如下规定: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1)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2)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2、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1)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2)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事人临时起出回避申请的;
(3)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认可后发出《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