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告高菲(化名)由于在保险合同期内擅自改装了保险车辆,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车子开到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撞死行人。昨天,江西人刘某被海曙交警大队判定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在海曙中山西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这是一个丁字路口,路口没有人行横道。1月15日,32岁的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着中山西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时,75岁的陈某正沿着人行横道过马路,结果小客车车头与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解读
海曙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吴革新说,根据《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行人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内事故: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但当行人未走人行横道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过程中行人无突变行为,且在人行横道上无其他行人的,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过程中行人无突变行为,且在人行横道上有其他行人的,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刘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却与行人抢道通行,严重妨碍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行的权利,不仅要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