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私家车数量的急剧攀升,很多车主在日常生活中都会面临朋友向自己借车的情况。然而,你是否想过,如果碍于面子,将自己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借给朋友使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也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近日,市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车辆实际车主与驾驶员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数月前,市民宦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车借给王某使用。当天14时12分,王某在驾驶该车沿津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市长途汽车站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谢某发生碰撞,至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
同时,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宦某所有车辆的交强险在2013年12月27日已到期,案发当日未投保交强险。
据此情况,法院审理,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在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由于王某系借用该车,是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实际车主宦某明知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仍将其出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宦某和王某连带赔偿谢某经济损失107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