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凌晨,年仅17岁的肖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家中的两轮摩托车搭乘当时年仅16岁的吴某外出,当行驶到一交叉路口时,由于雾天能见度低、车速过快,车子驶出路外,碰撞上堆积在路外9米处的用于搭建输电线路电塔的角钢,随后又碰撞山体,造成二人当场死亡。
同年3月14日,交管部门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肖某在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在夜间雾天行驶中,未注意降低行驶速度,未能及时发现路面状况和采取措施,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乘车人吴某无过错。故认定肖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两名死者碰撞到的角钢,是广西恒都公司堆放用于搭建输电线路的钢材。事故发生时,角钢与道路之间的距离有9米,当时正在施工。
双方家长不忍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纷纷将路面设施的所属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广西恒都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
法院一审后,认定广西恒都公司堆放的角钢与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联,原告索赔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予以驳回。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
■以案释法
事故责任不以撞击点为判断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案中,摩托车发生事故,并非由于道路上的遗撒物导致,而是属于无照违法驾驶操作不当造成。此外,肇事摩托车第一次所碰撞的角钢堆放在道路以外9米的地方,正常情况下,这些角钢对道路上的行人和车辆不会构成安全隐患,就堆放角钢而言,广西恒都公司并无过错。肖某、吴某为未成年人,原告作为他们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之责,原告本身存在过错。虽然此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角钢存在某种关联,但由于此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肖某,且原告无证据证实广西恒都公司堆放的角钢与受害者肖某的死亡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广西恒都公司对受害者未构成侵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广西恒都公司擅自将电网工程施工的角钢堆积于路外,应当设置必要的危险警示标志、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其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如果没有角钢,摩托车就会直接冲上斜坡,车速会减低,摩托车就地倒下,对肖某、吴某伤害不大,更不会导致死亡。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二审认为,该案与道路上存在遗撒物导致交通事故不同,不能以事故撞击点作为索赔依据。广西恒都公司在现场虽然没有采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等提醒他人注意安全的相应措施,但是堆放角钢的行为不会影响车辆在道路上的正常通行,也不会给道路上的行人及车辆造成安全隐患。肖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无误,广西恒都公司并无过错,其堆放角钢的行为与肖某、吴某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对肖某、吴某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人诉请。
法官庭后表示,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违法超车、会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越频繁,其危害越大,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行超车、会车,既有可能与对面来车相撞,又有可能自身发生侧倾等严重交通事故,十一假期即将到来,法官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