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的小白(化名)骑电动车载着女友小念(化名),结果小念途中掉下摔成一级伤残。小白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洛江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方和辩护方各有说法。
2012年9月16日,小白的烟酒行在洛江罗溪开业了。没想到,当晚一起厄运正在等待着他和女友小念。
深夜,关店出门后,他用电动车载着小念。小念因穿裙子侧坐在后座上,一手提着手提包,一手提着一盒子。途中,小念从车后座摔下,小白赶紧将她扶到路边休息。没想到2分钟后,小念突然口吐白沫,抽搐,随即晕了过去。着急的小白赶紧打电话给朋友,让其开车来帮忙。朋友来后,将二人载至罗溪卫生院,后在医生建议下,小念被救护车转送至解放军第180医院。
次日,小念的父亲报警。后经鉴定,小念的伤情为一级伤残,目前处于半植物人状态。
检方查明,小白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载小念,小念从车上摔下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小白未能保护好现场。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小白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小白驾驶的电动车属电动轻便摩托车(机动车)。
检方认为,小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因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上,面对检方提出的指控,小白的辩护律师提出,致使小念造成重伤后果的是意外事件,而非交通事故。他说,事故发生路段虽没有路灯,但是电动车完全能够照明行驶,该路段是水泥路,道路平整,亦没有发生碰撞,受害人何时掉落地面摔伤,小白全然不知,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者过失的任何行为。其次,交巡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在本案中,小白没有保护现场是客观事实,但是没有保护现场不等于破坏现场。
此外,辩护律师认为,小白所驾驶的电动车应当认定为非机动车辆,且无需办理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在庭上,小念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金额400多万元。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