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3年后再做鉴定,却发现自己应当是九级伤残,而非一开始认定的十级伤残,两个等级之间的赔偿金额相差有5万元。伤者在起诉肇事方要求增加赔偿被拒后,一纸诉状将鉴定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补差价”。
蒋伟(化名)3年前遭遇车祸,当时他在事故中受伤,鉴定机构给出了“交通事故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生活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蒋伟通过法院调解获得了相应赔偿。但他随后发现,手术后面部留下的疤痕明显较大,他于是又委托当初的鉴定机构再做鉴定,对方这次给出了伤残九级的结论。
伤残九级和十级之间,赔偿金差了有5万多元,蒋伟据此起诉车祸肇事者再次索赔,却被当地的法院驳回。蒋伟觉得少获赔偿的“始作俑者”是鉴定机构,便一纸诉状把鉴定机构告上玄武法院要求补差价。
庭审中,双方的最大争议在于为何统一鉴定机构会得出不同结论,蒋伟认为鉴定机构存在过错,鉴定机构的代理律师则解释称,这两次鉴定之所以结果不同,是因为第二次鉴定时委托人补充了新的材料,而且两次鉴定并非“完全相反”,只是基于当前鉴定技术发展的现状造成的。
因为被告方不愿接受调解,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