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再现信义夫妻:女工头被撞身亡 夫含泪给工友结薪10万”一事由荆楚网报道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1月15日,距离“信义妻子”何运香去世15天,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公布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称,肇事司机龚某负主要责任,何运香、许桂芳负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称,2014年12月29日05时30分,龚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开发区四新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伦春天小区路段时,遇何运香、许桂芳在前方道路上清扫作业,龚某驾车前行的过程中所驾车辆前部与何运香、许桂芳身体发生碰撞,且该车右前轮挤压何运香胸腹部,造成何运香、许桂芳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何运香因伤势过重于2015年01月01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形成原因,龚某驾驶机动车夜间在无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及时发现路面清扫人员,违反操作规范未安全驾驶、在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超过规定车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龚某驾驶右侧尾灯失效,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但此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起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事故认定书称,肇事司机龚某违反了上述规定。
事故认定书称,何运香在道路上违反安全作业规程从事清扫工作的行为违反《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
许桂芳在道路上违反安全作业规程从事清扫工作的行为违反《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二款之规定,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
根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动车专用道内行走、停留。根据事故认定书,何运香、许桂芳违反了该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