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赤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成功以调解方式审结一宗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该案现已生效。
2009年1月16日夜晚12点左右,被告人梁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至海滨大道御景名城门口路段与被害人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刘朝庭死亡、邓露露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28日以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周某的父母周某林、罗某秀,被害人刘朝庭的父母刘某清、杨某章,被害人邓露露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双方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及赔偿标准方面分歧较大,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急切请求赤坎区法院尽快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而被告人的家属则反映被告人梁某是家中经济支柱,肇事车辆是梁某向银行贷款购买的,投入营运不够半年便发生交通事故,使全家经济陷入严重困境,请求酌情处理本案。针对双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和存在的实际困难,赤坎区法院法官本着及时有效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被告人实际情况,争取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在双方当事人都具有通过调解解决赔偿纠纷意愿的基础上,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分析双方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和问题的症结所在。经过不懈的努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最终体谅被告人家属筹款的困难,同意减少赔偿数额,双方遂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梁某的家属赔偿13.85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林、罗某秀,赔偿16.9万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清、杨某章,赔偿2.7万元给邓露露。协议签订后,梁某的家属积极筹款,及时兑现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
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林、罗某秀、刘某清、杨某章和邓露露分别给赤坎区公、检、法三机关提交请求书,恳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或者从轻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取得被害方的从宽处理建议,赤坎区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梁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案的成功调解,及时有效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抚慰了被害人,减少了社会对抗,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