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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公司停业 抽逃出资的股东也要担责
2015-07-17 09:28:07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西法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执行了三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虽然被执行公司已经停业,但是公司股东陈某因抽逃出资成了责任人,拒不履行责任的他上了法院的“黑名单”。

  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江西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车碰撞前方由一辆杭州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车尾部,造成江西号牌车上两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辆车的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查,该辆杭州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系苏驰物流公司所有。2013年年底,死者的家属在经过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纷纷向西湖法院起诉,要求物流公司和杭州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62.2万元,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共计53万3千余元。

  但是,物流公司在法院判决后迟迟不履行赔偿责任,2014年4月,家属们只好求助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湖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经过多次调查发现物流公司是由陈某和妻子两人出资设立的,已经停业,差不多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资产已经为零,原来那辆事故车辆因为毁损严重,也不能变卖了。因此,案子的执行就此搁浅下来。

  2015年,案子出现了新的希望。西湖法院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陈某夫妇共出资60万元成立了物流公司,陈某出资36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陈某妻子出资24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陈某任法定代表人,但是这些钱都是借来的,公司成立4天后,他们就把这60万元用于还款了,这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根据相应法律规定裁定追加陈某夫妇为这几起案件的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抽逃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另据调查,陈某夫妇如今名下有房子还有豪车。

  陈某夫妇在收到法院裁定后,一直置之不理,还跟法院玩起了捉迷藏,因此上了法院的“黑名单”。

  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执行法官接到举报,“我找到陈某了,他现在在一家旅馆里休息。”执行法官挂了电话,立马从家里飞奔出去,终于找到了陈某,把他带回了法院,并作出拘留决定。原来,他当天正好路过杭州,准备住一夜,第二天去外地出差。

  7月初,陈某的妻子主动找上了执行法官,表示他们愿意承担责任,并支付了全部款项。

  执行法官提醒,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陈某夫妇由于抽逃公司注册资金,因此需要在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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