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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
唐律师,交通事故中要做哪些检验鉴定?
回复: 你好,具体有:1、尸体检验;2、轻重伤鉴定;3、成伤机制鉴定;4、伤残评定;5、酒精含量检验;6、车辆安全性能检验;7、事故车辆机械故障鉴定;8、车辆定型鉴定;9、痕迹鉴定;10、指纹鉴定;11、微量物质鉴定;12、物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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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先生
你好,唐律师!如果我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可以再让交警大队重新出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吗?
回复: 你好田先生,首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有一下两方法供你参考:第一,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第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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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易坤
唐律师,你好!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要先调解吗?
回复: 程先生你好,以前,民警在交通事故中必须对双方进行调解,无论如何也要确定一个赔偿金的数额。而新法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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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
唐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后,请问如何调解?
回复: 王女士你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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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唐律师你好,我想问下重大交通事故标准是什么?
回复: 陈先生你好,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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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晔
唐律师,请问请问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回复: 你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将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段,可以自行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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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
唐律师你好,发生车祸后,如何确定车祸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回复: 你好,朱先生!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确定: 1.因一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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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德
唐律师你好,关于伤残等级评定问题,交通事故后如何申请?
回复: 你好!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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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先生
唐律师,发生交通事故接受治疗后,伤者还可以转院接受更好治疗吗?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该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于,转院必须经过治疗机构的批准,私自转院治疗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赔偿。 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下,除生命危机、急需抢救外,伤者应在首先被送到当地一级医院进行诊治,有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医疗事故指定医院。目前地区的一级医院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术和特殊检查,普通损伤的治疗在当地一级医院为合理。虽征得经治医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径获得的转院同意,但无转院必要的,对已发生的费用不予保护。 因此,涉及到转院的交通索赔纠纷,转院的当事人需要有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才能就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种转院证明可以是医生的书面医嘱,也可以以证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说明转院的理由和建议转院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当地医院因为医疗条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较特殊或严重,当地医院无法稳妥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需要在其他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转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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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先生
唐律师请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赔偿权利人能否再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排斥关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可以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可能会产生两种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二种责任赔偿机制并行不悖。职工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而赔偿权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获得民事赔偿,是侵权法赋予的权利,也是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不禁止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的竞合,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赔偿权利人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 所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侵权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